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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政权力事项内容及运行流程

bet36 审批科 撰稿时间:2015-10-30 16:34
 

一、行政权力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

二、实施依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大点(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7项。

三、承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由由bet36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科、就业和服务业科、工业和高技术科、固定资产投资和利用外资科、农村经济科、重大项目建设科、社会发展科、审批科按对应行业负责承办。

四、行政权力事项内容及职责边界

(一)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实施权限 
  (1)原则上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县级发展改革局负责同级预算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但国家、自治区对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我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0845)规定:所有新建、扩建、迁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自治区直属厅()级单位和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市、县(市、区)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实施主体 
  (1)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审批 
  1)立项审批。项目单位向市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审核意见;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市人民政府审定意见批准项目立项。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项目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咨询机构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评估结果;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3)初步设计与概算审批。项目单位编制初步设计与概算并市发展改革委;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审查初步设计与概算;工程咨询机构报送初步设计与概算的评估、审查结果;市发展改革委批复初步设计与概算。 
  (2)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以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由发展改革部门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与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与概算须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项目建议书视具体项目而定。 
  (二)实施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布局合理。 
  2、项目建议书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 
 (2)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应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评估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获得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批复;二是符合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计投资〔19992250);三是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四是有扩建(加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意见;2013715日起,5年内,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新建楼堂馆所。 
 (4)公检法司建设项目还应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计委)有关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等规定。自2013715日起,严禁搭车建设办公用房等楼堂馆所项目。 
 (5)照简化审批程序的要求,对于点多面广的社会事业和农林水类项目一般可简化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已纳入国家或自治区建设规划的项目,可视同已立项项目,可直接进入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1)由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3)获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城市规划区域内的投资项目); 
  (4)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压矿和地灾意见; 
  (5)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6)获得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表; 
  (7)属于市本级和县、城区共同出资建设的项目,需提交县、城区政府出具的相关资金承诺书; 
  (8)获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 
  (9)获得有关部门出具的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适用于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10)获得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水质报告书(适用于供水农村饮水安全项目); 
  (11)获得移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移民安置规划报告审查意见(适用于新建水电、水库项目); 
  (12)获得文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物调查意见(适用于新建水库项目) 
  (13)以工代赈示范项目还需符合《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规定,投向贫困地区的县乡村公路、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基本农田、草场建设、小流域治理项目。 
  (14)项目建设内容凡是有部门、行业性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内容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实施方案批复环节须增加市应急办对应急信息平台部分的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审批 
  (1)由相应工程设计资格的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 
  (2)由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 
   5、政策性建房(包括经济适用房、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农民回建房等)项目审批 
  (1)只进行项目建议书即可完成项目审批,不需要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2)市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复意见复印件;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总平图复印件; 
  (4)土地证复印件。 
  6、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对于部分投资金额小、数量多、不涉及公共安全且工艺技术不复杂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

1)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需办理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审批手续,但项目建议书应达到预可研深度。

2)对于获得及拟申请各类中央及自治区资金补助的项目,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审批权限、程序规定执行。

3)国家、自治区、本级政府或发改部门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的简化审批程序的其他规定。

7、各环节申报批复事项所要求备齐的文件和材料将随国家和自治区发布的新规适时进行补充或调整。 

(三)申请材料 
  1、项目建议书审批阶段 
 (1)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
 
 (3)重大工程、技术复杂的项目、公路、铁路、水运、民用机场扩建项目,需提供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 
 (4)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还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自治区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建设的批复;二是同级编制部门对项目单位的审核意见;三是同级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审批文件;四是有扩建(加层)的需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意见;五是原有办公用房已成危房、需拆除重建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城市规划调整拆迁或城市改造拆除等证明材料。 
 (5)公检法司建设项目应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的人民法院法庭建设标准、人民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标准、公安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司法业务用房建设标准、监狱建设标准、公安看守建设标准、强制戒毒所建设标准等有关规定,提供项目申报单位的人员编制数(年审案件量),关押场所要提供收容关押人员数等材料。(人员编制以编办批复的文件为准,监管场所关押人数以有权审批的机关批复数为准。) 

6)政策性建房项目还须提供以下材料: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全额集资建设住房需提供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复文件;农民回建房需提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初步审查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7)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土地交易储备中心须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选址意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用地初审意见;其他单位还应补充市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委托书和市政府出具的批复、会议纪要、批复笺等。

8)土地储备项目需提供市人民政府或市土地收购储备委员会办公室的批准文件。

9)需要使用市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建设的人防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相应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及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批后,市发改委再根据批复进行相应审批。

10)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
 
  (1)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文件;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3)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由乙级及以上的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以工代赈示范项目提供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出具的评估意见); 
  (4)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文件; 

5)公路、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扩建、铁路项目还需提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地灾和压矿意见,水运项目提供海洋部门出具用海预审批岸线批复、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安全准入意见、海事部门出具的复通航安全意见、港航部门出具的通航条件意见;     
  (6)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取水许可、洪水影响评价报告(适用于中型以下水库项目); 
  (7)水土保持方案(适用于海河堤建设项目); 
  (8)市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项目建成后运作机制的说明及项目建成后同意给予机构编制及运作经费的证明(适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项目) 
  3、初步设计及概算(含概算调整)审批阶段 
  (1)申请初步设计审批的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部分项目可省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复);

3)已经编制完成并经相应工程咨询机构审查的初步设计(含调概)文件; 
  (4)相应工程咨询机构出具的审查意见或由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的评审组出具的审查意见; 
  (5)以工代赈示范项目还需提交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6)初步设计概算超过原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批复10%的,须重新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7)在项目建设阶段,投资概算超过原批准初步设计概算10%的,须提交调整概算的申请文件。

8)重新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和调整概算书,调整概算与原批复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五、实施范围和对象

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柳州市范围内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各级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土地收储项目及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政策性建房项目(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及农民回建房等);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

六、办理程序

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

(二)主办业务科室对申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受理决定;

(三)业务科室依据有关规定对项目备案材料进行实地核查,审核。

(四)决定:分管领导批准。

(五)领件:申请人到主办科室领取决定文件。

七、办结期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项目评审时间) 
  (二)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不含项目评审时间)

八、监督投诉

咨询电话: 0772-2822974

投诉电话: 0772-2811084

 

: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申请书示范文本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4个工作日)

 

申请示范文本

 

关于请求批复《柳州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项目项目建议书》的请示

 

bet36:

根据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迁建柳州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批复(柳政函〔2013511号),我局委托广西华盛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柳州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项目项目建议书》。

项目总用地面积26666.80㎡(折合40亩),总建筑面积940㎡,其中:综合业务楼900㎡、门卫室20㎡、配电室20㎡。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综合业务楼1栋、气象观测场1个、 门卫室、配电房、道路及地面硬化、绿化工程、室外给排水及消防工程、室外供电工程、大门、围墙及其他附属设施等。总投资估算为2800.00万元,资金筹措方案为:气象部门投资1850万元,市财政投资950万元。

为加快项目推进实施,特请求贵委批复《柳州市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项目项目建议书》,以便开展下一步工作。

 

             

附件: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23号令)

2.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家级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气发〔201350号)

3.自治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广西区气象局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气发〔201359号)

4.广西区气象局关于印发《广西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探测环境分类保护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气发〔2012129号)

5.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迁建柳州国家基本气象站的批复(柳政函〔2013511号)

6.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基层气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气发办【201416号)

7.《柳州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项目项目建议书》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柳州市**

    2015年1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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