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操作规范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2007年10月28日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或者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0年第6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规定,bet36负责由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项目备案后、正式开工建设前,按属地原则向备案机关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第十三条规定,审批条件: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广西壮族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桂发改环资[2011]949号)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六、申请材料
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2、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要提[MS1] 供项目备案证复印件一份(需查验原件)。
七、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1、咨询电话:(0772)2660209。
2、投诉电话:(0772)2620002。
附件:1.行政审批流程图
2.申报材料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