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性质
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项目。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一款“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投资建设的项目,政府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各地区、各部门要相应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利。”
(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的通知》(国发[2013]47号)第一条“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桂政发[2005]34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四)《柳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柳政发[2007]40号第三条“bet36主管全市项目核准工作,负责全市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县项目核准工作,负责本县项目核准和审核上报核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四、行政审批数量
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地区布局合理;
(五)主要产品未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
(六)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
(七)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了资源;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申请材料目录(一式2份)
(一)项目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编制并颁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项目核准文件格式文本编制)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
(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五)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六)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的意见;
(七)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或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不需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的说明或证明材料;
(八)对能源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并出具可研报告咨询评价意见
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批复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5、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6、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7、项目公司章程和项目业主出具的出资承诺函;
8、银行贷款承诺函;
9、接入公用电网的项目需要电网企业对项目接入系统专题报告的批复;
10、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意见;
11、军事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对军事设施和军事目标影响情况的批复意见;
12、燃料供应协议(适用于使用燃料发电的项目);
13、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流域规划(适用于水电项目);
14、县级及以上水库移民管理部门对移民安置规划的意见(适用于有移民搬迁安置任务的水电项目);
(九)对煤炭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行业主管部门或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评估并出具可研报告咨询评价意见;
2、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3、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取水许可(预)申请的批复及经审定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4、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5、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6、文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7、项目公司章程和项目业主出具的出资承诺函;
8、银行贷款承诺函;
9、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意见;
10、军事部门出具的项目建设对军事设施和军事目标影响情况的批复意见;
11、项目列入相关规划(煤炭勘查规划、煤炭生产开发规划、矿区总体规划、矿业产权设置方案)的文件。
(十)对公路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用地压矿情况的调查核实意见。
(十一)内河泊位项目还需具备以下支持性文件:
1、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2、资金来源落实的文件或证明(含银行贷款承诺函);
3、自治区海事部门出具的通航安全影响论证审查意见;
4、交通部门出具岸线批复、通航条件意见、安全准入意见。
(十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七、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行政审批具体权限详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2005年本)》、《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柳州市2006年本),企业投资建设非跨设区的市的项目,需要市级及以上平衡建设条件、跨区的项目以及涉及进口设备免税、国产设备抵税的项目核准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其它项目核准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区)级发展改革局实施。
八、行政审批程序
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含区直部门所属企业),以及在国家、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上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的意见;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应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向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提交申请报告,设区的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并提出意见后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需进行评审(视项目而定)。
九、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
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不含评审时间)。
十、行政审批收费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一、行政审批定期检验
无需定期检验。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2年,自发布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已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调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十二、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2-2625977
投诉电话:0772-2620002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
重大和限制类项目核准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