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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细则(试行

撰稿时间:2018-01-08 10:17
 

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贯彻落实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委《关于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环节推行“两票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函〔2017384号)及《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医改办〔20171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内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直接从境外生产企业进口药品的代理商(全国仅限1家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者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全国仅限1家企业),视同为生产企业。

(四)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五)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六)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和自治区的现行规定执行。

三、 “两票制”实施范围

我市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全面推行两票制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柳州市、县(区、新区)政府及民政等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含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药品可由乡镇卫生院代购)、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两票制”。

自发文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201791日前为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生产企业应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重新确定入围产品在我市的配送关系,并到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补办“两票制”相关承诺书(具体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另发通知)。91日前,药品配送关系要在自治区集中采购平台上更新完毕。企业须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在生产企业未重新确定配送前,暂可按原配送渠道采购药品。

四、有关规定

(一)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1.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必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使用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增值税发票),发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中标药品应注明中标流水号,不能列全的,应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发票专用章。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增值税发票(包括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2.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增值税发票;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增值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等,核对一致后登记购进药品的验收台账,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增值税发票不符合国家及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或者货、票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购销的增值税发票及台账记录,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3.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为其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并查验增值税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两份增值税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

鼓励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二)药品采购配送管理规定

1.列入集中采购范围的药品必须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实行全品种全用量网上采购,严禁购销双方网下采购行为。

2.药品生产企业是保证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保障药品及时、足量供应。药品可由入围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经审核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

3.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向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机构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

4.2017年9月1起,公立医疗机构新采购列入全区集中采购范围的入围药品,必须要求企业在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规定的条款,明确约定配送具体事宜和药品质量安全责任等相关要求,保证药品及时安全配送。新版采购供销合同样稿可在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下载。

5.乡镇(街道)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三)违规行为的处理

对违反“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须立即停止使用该企业生产的药品,有关部门按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五、切实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医改办负责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两票制”监督管理工作,积极推进“两票制”的落实,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检查。

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监督检查,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上报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税务部门负责加强税务票据管理,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票据使用情况及涉税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及时反馈给同级医改办。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价格行为监管,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商务部门要将推行“两票制”作为推动药品流通领域改革、现代药品流通方式发展的主要工作,负责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的生产、销售、采购和物流配送等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督促统筹本辖区内的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与医疗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

六、工作要求
  (一)各县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按照职责分工,主动作为,敢于担当,密切配合。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跨部门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各县区、各部门及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广泛宣传推行“两票制”的目的、做法和意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推进“两票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推动“两票制”工作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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